保证人不明真相提供担保能免责吗
发布时间:2021-01-07 10:19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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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赵某以购货为借款用途,与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。作为赵某的朋友,徐某在赵某的再三要求下,为赵某的借款向信用社提供了担保。借款到期后,赵某未能还款,信用社一纸诉状将赵某和徐某告上了法庭,要求徐某承担担保责任。徐某在案件审理中得知:赵某在2007年已向信用社借过款,到期后未能偿还,后赵某和信用社商量,用新贷款来偿还旧贷款,于是就有了2008年赵某与信用社的借款。徐某得知这一情况后,认为自己为赵某担保是基于赵某购货而借款,而不是基于赵某用新贷来偿还旧贷。于是徐某认为自己上当受骗,拒绝承担担保责任。
借贷网为您解答:依据《合同法》的规定,合同是当事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达成的一致协议;如果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双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。徐某根据自己掌握的事实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撤销其签订的担保合同。从前述事实来看,我们认为徐某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。如果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徐某签订的担保合同,则意味着该担保合同不具法律效力,徐某就会不承担担保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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